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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长军与李明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军,李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军被执行人:李明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军与被执行人李明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明达的车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