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喜龙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龙,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龙,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本友,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喜龙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53户住宅,现因此住宅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申请诉中保全担保,需等待另案审理完毕解除在先查封我院才能处理,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2016年2月前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喜龙执行款27013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舒 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