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中民二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绍义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绍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中民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绍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明福,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涛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绍义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铁路运输法院(2015)丹铁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放任审判长,审判员曹英伟,代理审判员朱晓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绍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福、被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物于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损毁的事实双方均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书中对于租赁物的损毁原因未予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铁路运输法院(2015)丹铁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放审 判 员 曹 英 伟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