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赵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住延吉市。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26日20时至23时许,在龙井市老头沟镇铜西村赵洪海家中,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刘某乙、贾某某、闫某某、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由海波利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帮助刘某甲抽头渔利数额达到人民币30000余元。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收缴赌资人民币2228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某、贾某某、刘某乙证言;吉林省罚没款专业票据、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仁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俞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