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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住址地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观法院刑庭审理,作出(2015)观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