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荣华与周小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华,周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钟荣华,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小林,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荣华诉被告周小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荣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钟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