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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荣华与周小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华,周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钟荣华,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小林,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荣华诉被告周小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荣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钟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