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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行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志敏与被执行人陈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志敏,陈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敏,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颖鹏,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卢志敏与被执行人陈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鹏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