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彩丽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丽,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63号原告李彩丽。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飞,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瑾红,系公司员工。原告李彩丽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彩丽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3元,减半收取3916.5元,由原告李彩丽负担。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梁玉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