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潘军与武汉市汉光印刷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军,武汉市汉光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诉人):武汉市汉光印刷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天一小区*栋。法定代表人:王德新,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潘军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汉光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军申请再审称:我当时呈交申请病退报告及在相关材料上按手印等行为,均是在单位领导的要求下进行的,且在重病之中,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武汉市汉光印刷厂为我办理病退时没有进行体检,应当重新办理退休手续。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患有××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办理因病退休手续。而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退休待遇,应当由国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潘军在患病期间,经本人申请,由武汉市汉光印刷厂为其办理了病退手续,并于2005年4月起已经享受了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潘军如认为原单位在办理其退休手续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潘军要求武汉市汉光印刷厂为其重新办理退休手续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潘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成林代理审判员 陈 川代理审判员 卫逊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