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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李宁娥、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李宁娥,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赵明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宁娥,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千亩村段家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212286427。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啟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宁娥,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