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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小城子供销社与王百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城子供销社,王百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小城子供销社。被执行人王百战,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息33,069.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48.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