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萍华与黄萍华、洪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萍华,洪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文渊大厦b楼1-3层。法定代表人谢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萍华。被告洪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萍华、洪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