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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萍华与黄萍华、洪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萍华,洪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文渊大厦b楼1-3层。法定代表人谢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萍华。被告洪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萍华、洪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