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亨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亨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事理长。委托代理人卢绍芳,白云信用社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亨齐,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亨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94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亨齐已履行欠款2525元,尚欠借款本金689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