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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8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梁文裕、廖惠珠等与张君艳、孟繁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裕,廖惠珠,梁军玲,梁军军,张君艳,孟繁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8336号申请执行人梁文裕,男,192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廖惠珠,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梁军玲,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梁军军,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君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孟繁雨,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大安市。申请执行人梁文裕、廖惠珠、梁军玲、梁军军与被执行人张君艳、孟繁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2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君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梁文裕、廖惠珠、梁军玲、梁军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2997.85元;被执行人孟繁雨对上述判决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张君艳、孟繁雨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梁文裕、廖惠珠、梁军玲、梁军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97.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君艳、孟繁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张君艳、孟繁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张君艳、孟繁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8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