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与皇超诚金融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执字第612号皇超诚:本院已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申请执行皇超诚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皇超诚于2015年12月6日前,按照(2015)柘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