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房仁和、房春春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仁和,房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房仁和。被执行人房春春。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仁和、房春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特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明确:对被申请人房仁和、房春春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西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XXXX第XXXX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XXXXXX)第04253号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3月2日,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5200元,申请执行费126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房仁和、房春春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西路南侧的房地产(含部分无证房产、室内装修及室外附着物)[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0)第1407963号]进行评估,评估总价5151300元。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32968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房仁和、房春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不同意接收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表示案件先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亦不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特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袁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