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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玉梅与连海勇、连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梅,连海勇,连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庄玉梅,女,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海勇,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连立斌,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玉梅诉被告连海勇、连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30日,原告庄玉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玉梅以其欲与被告连海勇、连立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玉梅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