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后义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义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75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后义平(曾用名:后兴文),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张文宝,系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义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代理检察员李国艳,被告人后义平及辩护人张文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后义平在兰州市城关区雷坛河62号门前,将被害人苟某某从身后抱住,并在被害人脸上打了一拳后,抢得被害人苟某某价值450元的VIVO牌Y22iL型移动电话机1部。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后义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后义平无异议,��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后义平于2015年6月2日0时4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雷坛河62号门前,将被害人苟某某从身后抱住,并在其面部打了一拳后,抢得苟某某的VIVO牌Y22iL型移动电话机1部,实物价值45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苟某某的报案及陈述,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指认笔录,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情况说明,指认作案照片,被告人后义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后义平无视刑律,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后义平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观点,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后义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后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