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郝媛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郝媛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赵洪武,该公司经理。被告:郝媛媛,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媛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均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经本院释明,原告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媛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金世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新宁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