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鞍山大唐贞观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鞍山大唐贞观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街道红旗村(东头村)*组**号。被执行人:鞍山大唐贞观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2-A-1。王丽娟诉鞍山大唐贞观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千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鞍山大唐贞观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228000元及利息,质保金7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0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鞍山大唐贞观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账户,已冻结18.20元,剩余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