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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润福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润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322号罪犯张润福,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包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润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入监执行。2011年11月24日、2013年7月3日经本院两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4日止。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润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2012年度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张润福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润福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被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7月作出裁定,对该犯因2011年、2012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连续记功五次,认定该犯悔改表现突出,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润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2011年、2012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由此才有资格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而本院2013年作出减刑裁定时,已经对该犯2011年、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润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