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审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大庆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马某行政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庆市东风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马某,男,1963年2月4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3月4日对马某作出的庆交罚(2015)第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庆交萨罚(2015)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夏剑锋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