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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吴勇与李春林、邹青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李春林,邹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特字第34号申请人吴勇,男。委托代理人吴有华,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春林,男。被申请人邹青莲,女。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吴勇与被申请人李春林、邹青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勇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申请费因撤回申请减半收取1825元,由申请人吴勇负担。审 判 员  袁桂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