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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利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利,通辽市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付利,男,54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库伦旗。法定代表人付开明,经理。申请执行人付利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辽市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96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邓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