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6号-4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江红与熊沛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红,熊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6号-4申请执行人王江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70。被执行人熊沛权,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2434。关于王江红诉熊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熊沛权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江红支付借款本金104000元、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熊沛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江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沛权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花园二街35号A座210房(房产证号01××48),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兴宇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572294元(基准日为2015年5月8日),并依法委托佛山市三水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拍卖,于2015年11月16日,买受人伍红(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6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上述执行款460000元应先扣除评估费用2300元,(2015)佛城法执字第1639、1696、2733、5292号四件案的执行费共10449元。另,(2015)佛城法执字第163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是本案被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对该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扣除其优先受偿的款项134196.17元后,可供分配执行款数额为313054.83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江红分配得到的款项为58556.42元。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熊沛权所有的粤E×××××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暂时无法扣押并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