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祥于、宋爱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祥于,宋爱英,孔祥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晁耀飞,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祥于。被告:宋爱英。被告:孔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祥于、宋爱英、孔祥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拟与被告孔祥于、宋爱英、孔祥伟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牛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