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林武东与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武东,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林武东。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吴曼曼,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林武东与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菏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林武东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经本院多次督促双方当事人并做好执行和解工作。2015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自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并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仲裁委员会(2011)菏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德华审判员 刘宝印审判员 庞厚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丁娣娣结案报告(2013)菏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西江,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去大学路1号,身份证号码372901196011181213。被执行人:菏泽达润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芝,经理。被执行人:李光军,男,1961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洋流镇坦里村济新路43号,身份证号码379005196104281312。本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菏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西江于2013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5日向本院送达(2013)定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本案被执行人菏泽达润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2年2月16日,案外人于宏玮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请求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变更为于宏玮名下,说明本案债权由本人依法购买,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于2012年06月9日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于宏玮。并将(2007)菏执字第30-3号执行裁定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2013年0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于宏玮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立案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执指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令本案由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此案应转交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菏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致此,本案已裁定终结的方式结案。承办人:刘宝印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