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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王秋芳、王中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王秋芳,王中乾,张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789-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秋芳,女,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中乾,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建,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刘建军与王秋芳,王中乾,张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支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宋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