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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苏林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峰,苏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苏林财。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云峰与被执行人苏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000元及诉讼费800元,承担执行费992元。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支付72000元及诉讼费800���(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