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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2015)西莲证经字第8026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规定,由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22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公证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遂以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鉴于该情况,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2015)西莲证经字第802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