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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州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贾旭东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贾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芬,经理,被执行人贾旭东,男,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的郑州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贾旭东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