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金文与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文,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文,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文龙,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金文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金文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1.1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041号。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