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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小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313号罪犯李小慧,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甘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小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将罪犯李小慧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李小慧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慧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