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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军勇与朱萍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军勇,朱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勇,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萍,农民。再审人申请张军勇与被申请人朱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军勇以2015年12月3日与被申请人朱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军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军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何志连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