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异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仝建忠、王超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建忠,王超,郜昆,关小芹,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异字第0002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仝建忠,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合作街**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8********。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超,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果园路**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9********。申请执行人郜昆,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工字路南翁涧**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111982********。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关小芹,女,1953年5月1日生,住温县温泉镇太行路**号*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53********。委托代理人王泽伟,男,1981年7月31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王储乡西王储村***号。被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铁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郜昆申请执行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和关小芹申请执行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两案中,异议人仝建忠、王超于2015年10月1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仝建忠、王超称,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我们借款8千多万元,2013年5月1日与我们签订租赁合同,将焦作市山阳区凯旋路98号中华新天地商务综合楼租赁与我们20年,租金4千万元,以欠款抵租金。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拍卖该楼后应保护我们的租赁权。异议人仝建忠、王超提交了租赁合同一份、借据一份。本院在审理郜昆诉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5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凯旋路98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211**号、第201321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两栋商务综合楼。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了(2014)焦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关小芹申请执行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铁雷、赵云霞、贾佳、李红霞、张振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凯旋路98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211**号、第201321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两栋商务综合楼。2015年4月17日,首先查封人郜昆出具函同意关小芹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关小芹交纳了评估费15万元,两次公告费2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拍品说明中称房屋无租赁。2015年10月2日,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46206960元。申请执行人(首先查封人)郜昆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在排除附加在该标的物上的土地使用权和20年租赁权后抵偿给其本人。异议人仝建忠、王超与被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从中摘出24135343元支付该二人,该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迁出商务综合楼。土地使用权人焦作市骏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从中摘出1000万元支付案外人焦作市骏利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骏利置业有限公司将商务综合楼所属土地使用权一并随着房屋所有权转让;因标的物流拍未能变现,申请执行人郜昆、关小芹、焦作市骏利置业有限公司、异议人仝建忠、王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物抵债,按份共有,但不同意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异议人仝建忠、王超作为承租人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要求拍卖后保护其权利,应该作为提醒看待,而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杜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