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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宁市铠龙织染有限公司与蒋管江、海宁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铠龙织染有限公司,蒋管江,海宁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279号原告:海宁市铠龙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民和村红砖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伟,执行董事。被告:蒋管江。被告:海宁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袜业园区双联路。法定代表人:蒋管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铠龙织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管江、海宁百斯特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铠龙织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海宁市铠龙织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居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