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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袁中和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中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468号罪犯袁中和,男,生于1956年0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医院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0)广利州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中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满日期:2018年03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因慢性阻塞性肺病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07月累计积分14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假释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中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限过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中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0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胡跃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明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