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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民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光,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民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974号原告:王晓光,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孙国,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慧,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民会,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光诉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民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民会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的账户存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的账户存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对原告王晓光提供的担保物即王晓光名下的皖B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