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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侯志与王玉书、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王玉书,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侯志,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书,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牛群镇政府员工。本院在执行侯志与王玉书、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青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