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爱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爱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333号罪犯王爱霞,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爱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17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爱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爱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爱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