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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戴小勇与丁佐华、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勇,丁佐华,刘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戴小勇。被执行人丁佐华。被执行人刘爱萍。关于戴小勇与丁佐华、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执行费417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