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云凤与朱建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云凤,朱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247号申请执行人施云凤。被执行人朱建荣。申请执行人施云凤与被执行人朱建荣继承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浙金民终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4250元,已履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