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洪明与杜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明,杜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张洪明。委托代理人陆曦叶,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学章。原告张洪明与被告杜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曦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章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明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板,2010年12月6日被告就所欠木板款项原告出具了欠条,结欠原告货款共计236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6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学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洪明系苏州东吴装饰市场做木板生意的个体业主。2010年12月6日,被告杜学章向原告购买木板用于东山宝罗金属制品厂工地,结欠货款236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拒绝支付货款。为此,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宏亿木业经营部工商登记资料、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板结欠货款2364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64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学章应支付原告张洪明货款236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6元、公告费780元,合计5626元,由被告杜学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杜学章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蒋 晓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