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晓宏诉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宏,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宏,48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浩,46岁,住双辽市。王晓宏诉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王浩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晓宏欠款1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