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秦思兴贪污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532号罪犯秦思兴,男,生于1964年07月02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思兴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日期:2016年07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7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7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思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思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胡跃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明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