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某、钦某,襄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