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调确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生根、冯建松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生根,冯建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调确字第42号申请人:蔡生根。委托代理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冯建松。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法定代表人:黄韬,系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泱,系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蔡生根与申请人冯建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应雨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生根与申请人冯建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蔡生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9500元,扣除申请人冯建松垫付的4500元后,尚应支付申请人蔡生根105000元,款定于2016年1月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冯建松应赔偿申请人蔡生根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500元,款已付清;三、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返还申请人冯建松垫付款4500元,款定于2016年1月5日前付清;四、申请人蔡生根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