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玉明与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明,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1072-1号申请执行人:丁玉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戈江镇塘丁自然村15号。被执行人: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淮中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法定代表人:李茂清,该公司经理。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涡劳人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丁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建审 判 员 梅洪刚代理审判员 张振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