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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宝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平泉县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万馨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341730-6。法定代表人陈名扬,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宝新,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审判员胡久臣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泉县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