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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9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宁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